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制度
- 來源:
- 嵐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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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布時間:
- 2020-07-28
嵐縣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制度
1、 為切實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建立科學規(guī)范、務實高效的工作機制,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guī)定和工作要求,結合我縣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2、 本縣范圍內享受國家農機購置補貼的機具核驗,按照本細則執(zhí)行。
3、本細則所稱核驗,是指符合條件的補貼對象在辦理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申請時,農機部門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核查驗。
4、縣農機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要建立健全材料審核、機具查驗、錄入系統(tǒng)、資料歸檔等環(huán)節(jié)的工作責任制,將具體責任落實到崗,落實到人,實行“誰核驗、誰簽字、誰負責”。
對實行牌證管理的補貼機具,核驗時可直接采用農機監(jiān)理機構注冊登記的相關信息,不再重復安排核驗。
5、本著“嚴格核驗,方便群眾”的原則開展工作。補貼金額在500元(含)以上的機具為重點核驗機具,對前來進行申請補貼的每一臺機具進行現場核驗。對大型、不便移動的或購置地域相對比較集中的機具,可由購機者申請,由縣農機部門安排人員到機具存放地進行現場核驗。對安裝類、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的補貼機具,須投入使用后再行核驗。
6、購機者須按要求攜帶補貼機具到指定核驗點進行核驗。補貼機具核驗地點設在縣農機局,現場核驗人為農機局管理站牛文平(電話:13133383228)、康海連(電話:13753380902),
電腦操作錄入人員A崗范靜華(電話:18634765958),B崗(康海連:13753380902),檔案歸檔管理員康海連,負責補貼檔案的整理完善歸檔。
7、購機者核驗時,須提供下列資料:
(1)購機者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或營業(yè)執(zhí)照);
(2)購機者為個人時須提供村委會開具的介紹信或證明,購機者為農業(yè)生產經營組織時須提供鄉(xiāng)政府開具的介紹信或證明;
(3)補貼產品的稅控發(fā)票原件及復印件;
(4)購機者銀行卡(折)或銀行賬號信息或復印件,以及政策實施要求提供的其它必要信息。
購置牌證管理機具的購機者還需攜帶農機監(jiān)理部門核發(fā)的《拖拉機和聯(lián)合收割機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已報廢老舊農機的購機者還需攜帶《農業(yè)機械報廢回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8、核驗標準如下:
(1)購機者提供的材料須齊全,購機發(fā)票應包含購機者姓名或名稱、所購產品名稱,生產企業(yè)、型號、實際銷售價格、出廠編號等信息,自帶動力機械還需注明發(fā)動機編號。
(2)購置機具須是組裝完畢、安裝到位,可以投入使用的完整產品。其外觀應完整,且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tǒng)(以下簡稱輔助管理系統(tǒng))中企業(yè)自主填報的產品圖片外觀相符。其機具銘牌須是金屬材質,所載信息應包括:農機具的名稱、產品型號、標定功率、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zhí)行標準代號、廠名、廠址等,并鉚接固定在機具的醒目位置。
(3)購機者信息、機具信息、發(fā)票信息須相互對應,且與輔助管理系統(tǒng)中機具銘牌、出廠編號、發(fā)動機編號(自帶動力機械)信息一致。
(4)購機者身份、享受補貼的機具數量和金額符合山西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要求。
9、核驗按下列流程進行:
(1)受理申請。對購機者自主提出的補貼申請,縣級及以下農機部門應按規(guī)定及時受理??赏ㄟ^手機APP、“一站式”服務窗口等便捷高效的方式受理申請。
(2)資料核驗。一是購機者及其身份、購機稅控發(fā)票等資料。購機者為個人的,重點核驗購機者本人與其身份證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購機稅控發(fā)票所顯示的購機者姓名與購機者身份證件所顯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購機者為農業(yè)生產經營組織的,重點核驗該組織法定代表人本人與其身份證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所顯示的姓名與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所顯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購機稅控發(fā)票所顯示的購機者名稱與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所顯示的農業(yè)生產經營組織名稱是否一致。二是銀行卡(折)等資料。重點核驗購機者填寫的銀行卡(折)賬號、開戶名等信息與其攜帶的銀行卡(折)所顯示的賬號、身份證件所顯示的購機者姓名、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所顯示的農業(yè)生產經營組織名稱是否一致。三是購機真實性承諾。提示購機者確認購機稅控發(fā)票上的購機金額與其實際全部支付給經銷企業(yè)的資金是否一致、辦補機具實際結構與從經銷商處購買的機具結構是否一致,以及隱瞞不報、提供虛假信息和自行改變機具結構需承擔的違規(guī)責任,提示購機者對上述內容的真實性簽字確認。四是政策實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各縣根據工作實際自行確定。未通過核驗的,應將所發(fā)現的問題一次性告知購機者,并說明完善方法。
(3)機具核驗。一是重點機具核驗。重點核驗購機稅控發(fā)票所顯示的機具名稱、生產企業(yè)、型號、發(fā)動機號(不帶動力的除外)、出廠編號與所購機具銘牌顯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購機具銘牌顯示信息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tǒng)內對應的機具信息是否一致,購機稅控發(fā)票所顯示的經銷企業(yè)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tǒng)內對應的經銷信息是否一致。對牌證管理機具,免于現場實物核驗,但需核驗其《拖拉機和聯(lián)合收割機行駛證》信息與農機安全監(jiān)理系統(tǒng)中的牌證信息、機具信息是否一致,購機稅控發(fā)票所顯示的經銷企業(yè)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tǒng)內對應的經銷信息是否一致。二是非重點機具核驗。核驗內容同重點機具。對補貼額較低、風險可控度高的機具可采取補貼資金兌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驗方式進行,抽核內容同重點機具。核驗結果由核驗人員與購機者雙方簽字確認。實行雙人交叉核驗或個人核驗、單位內部集體會審雙重審核。加強對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人連年購置同類機具、區(qū)域適應性差的機具購置等異常情形的核驗。核驗信息無誤后,打印并填寫《山西省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領表》,未通過核驗的,應將所發(fā)現的問題一次性告知購機者,并說明完善方法。
(4)復核登記。對資料核驗、機具核驗的程序、方式和簽章的規(guī)范性進行集體復核,通過后登記立冊。
(5)公示報送。對通過復核的補貼申請信息進行為期不少于30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6)資料處理。對財政部門未提出疑義的補貼申請,將其核驗資料留存?zhèn)溆脗洳?,留存期限不少?/span>5年。
10、 下列核驗材料,應當及時歸檔:
(1)購機者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2)已核驗產品的發(fā)票復印件;
(3)山西省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領表;
(4)購機者介紹信或證明;
(5)購機者銀行賬號復印件;
(6)按規(guī)定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7)購機者承諾書。
11、 對在核驗過程中發(fā)現的違規(guī)行為,按農機購置補貼有關規(guī)定處理。
12、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
嵐縣農機局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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